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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花溪區(qū)四期3-1標房建設項目招經營合作商
2024-10-28
項目名稱:貴陽花溪區(qū)四期3-1標房建設項目招經營合作商
項目編號:GP-C-ZL-2024518(518)
國資監(jiān)測編號: --
掛牌價: 詳見公告內容
信息披露日期:2024-10-28 至 2024-11-01
招商標的名稱:貴陽花溪區(qū)四期3-1標房建設項目招經營合作商 | ||||||||||
項目編號:GP-C-ZL-2024518(518) | 信息披露期限:2024年10月28日-2024年11月1日 | |||||||||
標的情況簡介:招商標的位于貴陽市花溪區(qū)燕樓工業(yè)園區(qū),本次招商范圍為貴陽花溪區(qū)四期3-1標房建設項目,場地面積約105345平方米。最終所計面積以實際交付為準(有異議時,以異議方委托雙方均認可的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測繪單位實測數據為準)。 | ||||||||||
標的物是否有抵押擔保情況:□是 ■否 | 標的物資產類型: □居住用房 □商業(yè)用房□閑置土地使用權 ■其他 | |||||||||
標的配套設施情況 | 水 | □ 是 □ 否 ■ 未安裝 | ||||||||
電 | □ 是 □ 否 ■ 未安裝 | |||||||||
燃氣 | □ 是 □ 否 ■ 未安裝 | |||||||||
電話 | □ 是 □ 否 ■ 未安裝 | |||||||||
光纖 | □ 是 □ 否 ■ 未安裝 | |||||||||
有線電視 | □ 是 □ 否 ■ 未安裝 | |||||||||
標的其他情況說明 | 1.本次招商范圍為貴陽花溪區(qū)四期3-1標房建設項目,場地面積約105345平方米。 【備注:最終所計面積以實際交付為準(有異議時,以異議方委托雙方均認可的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測繪單位實測數據為準),實測數據與原招商面積誤差小于等于5%時,按原招商面積招商;實測數據與原招商面積誤差大于5%時,按實際面積招商,調整后的管理費=實測面積×該物業(yè)空間招商單價?!?br/>2.標的現狀為在建工程及毛坯場地,在項目建筑物經五方驗收合格后,按毛坯招商。自標的移交之日起,經營合作商須自行承擔標的物達到經營條件(包含但不限于裝修裝飾、二次消防驗收或開業(yè)前檢查、辦理行政、工商、稅務等經營性審批手續(xù)),并承擔標的后期維修維護責任及費用。 3.如意向經營合作商需對招商人實施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設施設備進行拆除或改造,須獲得招商人書面同意,由經營合作商負責實施并承擔相應費用。 4.本次招商標的物暫未辦理完成用于工業(yè)經營的相關行政許可和生產裝修改造,由經營合作商負責生產裝修改造并辦理取得招商標的可以用于工業(yè)經營的相關行政許可。 5.經營合作商在本項目投資裝修改造不低于5000萬元;其中,在招商標的交付之日起,應在12個月內完成投資不低于5000萬元,并向招商人提供第三方專業(yè)機構的審計報告;并完成包括且不限于環(huán)評手續(xù)、二次消防驗收等生產經營所必須要的相關手續(xù)辦理。 6.經營合作商10年內對招商標的整體購置具有優(yōu)先權。 7.經營合作商在裝修改造投資中所形成的資產無償歸屬招商人。 8.未得到招商方的書面同意,經營合作商不得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和(或)義務。 9.經營合作商不得對房屋及有關財產以及其在本合同項下獲得的權利作為任何抵押質押或其它擔保物權;經營合作商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資源以轉讓、抵償、贈送等形式處置給第三方。 10.經營合作商不得經營國家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業(yè)態(tài),不得涉及易燃易爆等涉?;洜I項目,不得影響周邊居民日常生活及公交停車場安全秩序。 11.在合作期間,經營合作商應確保對標的進行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 12.意向經營合作商應在報名前,前往項目現場進行實地踏勘,充分了解標的的現狀及結構安全等相關事宜,并簽署《現場踏勘表》。意向經營合作商一經報名參與合作,視為已經現場查看與了解標的物相關信息,完全了解標的物的情況,并接受本次經營合作標的的現狀及瑕疵等一切情況。 13.如招商標的未按照約定時間進行交付經營合作商使用,則管理費的繳納時間予以順延。 14.本合同項下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依法向招商標的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5、此次招商不接受聯(lián)合體報名。 | |||||||||
對經營合作商資質的要求 | 合作方性質 | ■法人 □自然人 □ 其他組織 □以上都可以 | ||||||||
資格條件 | 1.意向經營合作商必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yè),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500萬元,經營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房地產開發(fā)經營、工業(yè)設計服務、輕質建筑材料制造等(執(zhí)行標準:意向投資經營人提供有效的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 2.意向經營合作商未被國家、貴州省、貴陽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停止投標活動且處在被停止投標期間內(執(zhí)行標準:意向投資經營人出具承諾書,詳見附件1)。 3.意向經營合作商無不良記錄:須保證企業(yè)及法人信用良好,無嚴重違法失信(執(zhí)行標準:意向投資經營人出具承諾書,詳見附件1)。 4.意向經營合作商須承諾按招商人提供的合同范本簽訂經營合同(執(zhí)行標準:意向投資經營人出具承諾書,詳見附件1)。 5.意向經營合作商須承諾,對本項目投資裝修改造不低于5000萬元;其中,在招商標的交付之日起,應在12個月內完成投資不低于5000萬元,并向招商人提供第三方專業(yè)機構關于裝修改造的審計報告;并完成包括且不限于環(huán)評手續(xù)、二次消防驗收等生產經營所必須要的相關手續(xù)辦理。(執(zhí)行標準:意向投資經營人出具承諾書,詳見附件1)。 6.意向經營合作商須提供現場踏勘確認書(執(zhí)行標準:意向投資經營人與招商人雙方簽字知曉的現場踏勘確認書。 7.此次招商不接受聯(lián)合體報名。 | |||||||||
對標的使用的特殊規(guī)定和要求 | 環(huán)境衛(wèi)生 | 經營合作商負責維護和繳納相關費用 | ||||||||
安全生產 | 經營合作商按政府有關規(guī)定切實做好安全生產(包含解決安全隱患)、安全經營管理工作,并解決好環(huán)境衛(wèi)生、治安、消防等有關社會問題并承擔費用。 | 標的裝修需符合國家相關規(guī)定 | ||||||||
經營范圍 | 招商人授予經營合作商經營范圍為工業(yè)資源使用權利,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約定進行工業(yè)領域的規(guī)劃、招商、經營、生產加工、維護管理等,但不得經營國家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業(yè)態(tài),不得涉及易燃易爆等涉?;洜I項目,不得影響周邊居民日常生活及公交停車場安全秩序。 | 詳見附件2 | ||||||||
對經營合作商式的要求 | 經營期限及經營準備期 | □1-2年 □3-5年 □6-10年 □10年以上 | 1.經營期限:期限為10年,經營期限自經營準備期滿后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2.經營準備期:經營準備期為17個月,具體起止日期以雙方簽訂的招商標的移交單日期計算,經營準備期是指用于經營人進行標的物裝飾裝修、設備設施安裝調試,相關消防等行政審批手續(xù)辦理和經營籌備的時間。經營準備期內不計算管理費,但意向投資經營人須按規(guī)定承擔經營準備期內的水費、電費、物管費和設備等因其使用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和按照方案要求提前支付管理費。 | |||||||
掛牌底價 | 人民幣8001.6萬元 | 貴陽花溪區(qū)四期3-1標房建設項目管理費匯總表 單位:萬元 | ||||||||
年限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三年 | 第四年 | 第五年 | |||||
管理費 | 800.16 | 800.16 | 800.16 | 800.16 | 800.16 | |||||
年限 | 第六年 | 第七年 | 第八年 | 第九年 | 第十年 | |||||
管理費 | 800.16 | 800.16 | 800.16 | 800.16 | 800.16 | |||||
履約保證金 | 履約保證金50萬元 | 1.經營合作商自收到交易結果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向招商人繳納50萬元履約保證金。若經營合作商自收到交易結果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任然未繳納履約保證金的視為經營合作商單方放棄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取消。 招商人有權要求經營合作商給與補償金20萬元,經營合作商未支付補償金前,將不予退還其交納的交易保證金,該保證金由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暫行保管。待交易雙方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或收到有權機構的裁判文書時,按照雙方約定或者裁決要求予以處理。 2.若因經營合作商因自身原因未與招商人簽訂經營合同,招商人有權不予退還已收取履約保證金,且本次交易取消,招商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3.雙方履行完約定的合同義務或合同解除后15個工作日,招商人扣除相關應扣費用后,將履約保證金無利息退還給經營人。 | ||||||||
履約保證金的使用 | 1.經營期限內,經營合作商存在違約或其他損害招商人利益的行為,則招商人有權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經營合作商應付的違約金、賠償金或損失等,不足部分經營合作商須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補足。 2.在下列條件同時滿足后15個工作日內,招商人將履約保證金的余額無息退回給經營合作商: (1)經營合同終止(含合同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非意向投資經營人違約導致的合同解除、終止等)。 (2)經營合作商已付清管理費及合同約定的各項費用。 (3)經營合作商已將標的按照返還約定交還給招商人。 (4)經營合作商向招商人書面提出履約保證金返還申請(附意向投資經營人收款賬戶)。 3.如經營合作商不按要求辦理交付手續(xù),交付之日以交付通知書載明的時間為準;自交付通知書載明時間起30日,經營合作商仍未與招商人完善交付手續(xù)的,雙方經營合同自動解除且不退還已繳納的履約保證金。 | |||||||||
管理費繳交方式 | □一次性支付 □按年支付 □按季支付 □按半年支付 ■其他: | 1.管理費實行預繳制,即先付后使用標的物。管理費以掛牌成交價為準,分期支付管理費,具體如下: 2024年12月31日前,合作經營商須向招商方支付200萬元人民幣作為管理費用;至2025年12月31日之前,合作經營商需再向招商方繳納800萬元人民幣作為管理費用。首期支付的1000萬元人民幣管理費將用于抵扣第一年全年的以及第二年部分的管理費用。自第三年起,實行先支付后使用的原則,合作經營商應在上一年度結束后的12月15日前繳納下一年度上半年的管理費,并在6月15日前繳納該年度下半年的管理費。 2.招商人收取管理費后向意向投資經營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 ||||||||
交易保證金 | 20萬元 | 如進入網絡競價程序后,交易保證金自動轉為競價保證金。交易保證金為報名時交納且交納截止時間為掛牌截止日17:00前(以銀行到帳時間為準)。本所有權從經營合作商交易的保證金中扣除經營合作商應承擔支付于本所的交易服務費用。 | ||||||||
標的交付及返還 | 標的交付: 1.項目工程建設完成,經五方(勘查、設計、施工、監(jiān)理、業(yè)主)竣工驗收后,滿足移交條件時,招商人與經營合作商辦理書面交付手續(xù)并按現狀交付。 2.招商方向經營合作商發(fā)出交付通知書,雙方按照交付通知書載明的時間和地點辦理交付手續(xù),自交付之日開始計算經營準備期。 3.如交付標的招商面積與經營合作商的測量存在差異的,以異議方委托、雙方均認可的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測繪單位實測數據為準;如實測數據與招商面積誤差在正負5%以內,管理費不予調整;如實測數據與招商面積誤差在正負5%以上的,以實測面積計算管理費;應繳年度管理費=實測面積×單位面積管理費。 4.自標的物交付經營合作商之日起,由經營合作商自行承擔使用標的物及自身經營行為所產生的責任與后果,如經營合作商的行為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政府主管部門的相關規(guī)定,或對業(yè)主方或第三人造成損害的,經營合作商應承擔相關責任與費用;招商方有權要求經營方限期停業(yè)整改,經營合作商拒絕整改或在限期內未按要求整改完畢的,招商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不承擔法律責任。 | 標的返還: 1.經營合同到期或因經營方違約,造成合同終止或解除之日,經營方將以屆時房屋現狀返還業(yè)主方。不得破壞或拆除裝飾裝修、不能移動的設施、設備,包括但不限于附屬于建筑物、門窗、地板、隔斷、墻磚、潔具、電梯、水電、監(jiān)控等。 2.經營合同正常履行的,經營期最后一日為退場之日;經營合同由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的,退場之日以雙方約定為準;單方解除經營合同的,以有效法律文件或通知中載明的日期為退場之日。 3.按約定完成退場的,招商方與經營合作商雙方對房屋進行共同檢查、對水電表度數進行確認后雙方簽訂移交表、完善書面移交手續(xù);經營合作商未按合同、撤場通知或其他約定完成退場的,由招商方對房屋結構、設施設備、水電表度數進行拍照取證后自行開展清場工作。 4.除經營合作商因自身原因提前終止合同的,招商方在扣除應收管理費用、應繳費用后15個工作日內,將未用完的管理費用和履約保證金無息按照原支付路徑或雙方約定方式退還經營合作商。履約保證金和未使用管理費用不夠抵扣的,招商人保留對經營人的追償權利。 | ||||||||
其他 | 1、此次招商采用公開征集方式組織遴選工作; 2、若只征集到1個意向經營合作商時,由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組織雙方按掛牌條件直接簽訂合同; 3、若征集到2個及2個以上意向經營合作商時,則采用網絡競價方式選定經營合作商,并組織交易。 | 報名資料: 1.意向經營合作商必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yè),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500萬元,經營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房地產開發(fā)經營、工業(yè)設計服務、輕質建筑材料制造等(執(zhí)行標準:意向投資經營人提供有效的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 2.意向經營合作商未被國家、貴州省、貴陽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停止投標活動且處在被停止投標期間內(執(zhí)行標準:意向投資經營人出具承諾書,詳見附件1)。 3.意向經營合作商無不良記錄:須保證企業(yè)及法人信用良好,無嚴重違法失信(執(zhí)行標準:意向投資經營人出具承諾書,詳見附件1)。 4.意向經營合作商須承諾按招商人提供的合同范本簽訂經營合同(執(zhí)行標準:意向投資經營人出具承諾書,詳見附件1)。 5.意向經營合作商須承諾,對本項目投資裝修改造不低于5000萬元;其中,在招商標的交付之日起,應在12個月內完成投資不低于5000萬元,并向招商人提供第三方專業(yè)機構的審計報告;并完成包括且不限于環(huán)評手續(xù)、二次消防驗收等生產經營所必須要的相關手續(xù)辦理。(執(zhí)行標準:意向投資經營人出具承諾書,詳見附件1)。 6.意向經營合作商需現場踏勘,并和招商方簽訂《現場踏勘確認書》,報名時需提交《現場踏勘確認書》(執(zhí)行標準:意向經營合作商踏勘現場和招商方簽訂現場踏勘確認書)。 | ||||||||
經營合作商按照《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務費收取標準》向交易所交納交易服務費。 | ||||||||||
確定經營合作商后,若因交易一方或雙方不按規(guī)定簽訂《貴陽花溪區(qū)四期3-1標房建設項目招商合作協(xié)議》的,產權交易所有權向拒簽方或違約方收取相應的交易服務費用。 | ||||||||||
信息披露期滿后,如未征集到意向經營合作商 | ( )A.不變更信息披露條件,延長5個工作日信息披露期,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B.變更信息披露條件,重新信息披露。 | ||||||||||
( )C.終止信息披露。 | ||||||||||
標的物信息披露申報人聲明 |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本招商方同意在貴所對外進行招商信息發(fā)布和組織實施交易,并諾: 1、本招商方對所填寫的內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復印件)的準確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規(guī)范性承擔責任;同意貴所按本申報表內容發(fā)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間,符合要求的意向經營合作商均可到貴所進行報名登記,并查閱招商標的相關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貴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認可,同意貴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交易活動; 3、掛牌后,不隨意變動或無故取消所發(fā)布信息; 4、不通過其他渠道發(fā)布公告,不自行與意向經營合作商接觸或協(xié)商標的合作事宜。 5、所申請信息披露招商的標的物未涉訴、非違章建筑。 | |||||||||
保證金繳納賬號 | 開戶名: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開戶行:貴陽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賬號:2182010001201100013925 | |||||||||
附注:經營合作商交納的保證金參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交易保證金須知執(zhí)行 意向經營合作商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要求了解本次招商標的的詳細資料 (2)有權要求招商方提供更詳細的資料或就有關問題做出答復; (3)有權要求對招商標的進行實地考察或詳細勘察。 同時意向經營合作商負有如下義務: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 (2)對所了解到的本次招商涉及的商業(yè)機密保密。 | ||||||||||
項目聯(lián)系人:汪經理、劉經理 聯(lián)系電話:0851-867931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