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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里市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營養(yǎng)食堂招經營者項目
2024-09-10
項目名稱:凱里市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營養(yǎng)食堂招經營者項目
項目編號:GP-D-ZL-2024486(486)
國資監(jiān)測編號: --
掛牌價: 1.6億元
信息披露日期:2024-09-10 至 2024-09-14
標的情況簡介:該項目為凱里市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營養(yǎng)食堂招經營者,食堂共計115處,經營期限為25年。 | ||||||
標的物是否有抵押擔保情況:□ 是 ■ 否 | 標的物資產類型:□居住用房 □商業(yè)用房□閑置土地使用權 ■其他 | |||||
標的其他情況說明 | 1.經營期間產生的所有費用由經營者自行承擔(如:物業(yè)管理費、衛(wèi)生費、水電費等)。 2.經營者不得對標的進行轉讓、轉借。 3.經營者須提供:(1)餐飲服務:提供早餐、午餐,日常餐飲服務;(2)食品加工:具備食品加工能力,確保菜品新鮮、美味;(3)配送服務:為有需要的部門提供送餐服務;(4)會議餐飲:承接各類會議的餐飲服務需求。(5)培訓與交流:作為員工培訓和教育交流的場所。 4.經營者按照經營協(xié)議經營本項目,在經營期滿或者經營權終止后,無償移交政府。 5.經營者通過依法經營取得合理回報,并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和經營風險。 6.經營者對應當更新和維修的設備設施,應當立即更換和維修,不予更換和維修的,承擔違約責任。 7.經營者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原因需要提前終止經營權的,按照經營協(xié)議的退出條件,應當提前半年向經營權授權主體提出申請,經營權授權主體可以組織專家對企業(yè)運行經營情況、設備、管理等進行評估,在滿足交接條件后,經經營權授權主體批準,終止其經營權;未經經營權授權主體批準的,承擔違約責任。 8.經營者在經營期間不得有下列行為:a轉借、出租、涂改、偽造經營許可證;b轉讓、出租經營權或者以承包經營、掛靠等方式變相轉讓經營權;c擅自將所經營的配套服務設施進行處置或者抵押;d未經授權或者超越經營協(xié)議約定范圍,從事經營;e擅自調整配套服務設施價格或者收費標準;f擅自停業(yè)、歇業(yè);g不按照有關標準、規(guī)范從事經營活動;h不履行普遍服務義務或者不履行養(yǎng)護、維修和更新義務,危及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i其他違法或者違反經營協(xié)議的經營活動。 9.經營者被實施臨時接管或者經營權提前終止后,原經營者應當在經營權授權主體規(guī)定的時間內,將維持經營業(yè)務正常運作所需的資產和檔案,在正常運行情況下移交經營權授權主體指定的單位。在指定的單位完成接管前,經營者應當按照經營權授權主體的要求履行職責,維持正常的經營業(yè)務。 10.經營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配套設施服務規(guī)定,服從衛(wèi)生、價格等部門的管理。 11.經營者須在辦理配套設施服務經營備案及開業(yè)的其他手續(xù)并設置收費標志牌后方可經營收費。 12.經營者須在經營期內,接受授權方的信用考核,考核制度由授權方另行制定。 13.經營者須在經營期內,接受授權方對履行本協(xié)議條款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14.經營者須在經營協(xié)議規(guī)定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業(yè)務。 15.經營者須按照國家和省頒布的產品和服務標準,向用戶提供安全、方便、穩(wěn)定和價格合理的產品或者服務。 16.經營者須接受有關部門對產品和服務質量的監(jiān)督檢查。 17.經營者須按時將中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經營計劃、年度報告、董事會決議、董事會成員和主要管理人員的變更等報授權主體備案。 18.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運行維護和更新改造,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19.對提供不合格產品和不履行服務協(xié)議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予以賠償。 20.經營者須對現有食堂進行必要的改造和升級,包括廚房設備更新、就餐環(huán)境改善、衛(wèi)生設施提升等。 21.經營者須引入智能點餐系統(tǒng)、支付系統(tǒng)等,提高服務效率和顧客體驗。 22.經營者須提供早餐、午餐,餐飲服務,確保食品質量和多樣性。 23.經營者須嚴格執(zhí)行食品安全和衛(wèi)生標準,定期進行衛(wèi)生檢查和清潔。 24.服務范圍:主要服務于凱里市政府機關的員工,滿足其日常餐飲需求。在滿足政府機關員工需求的基礎上,可適當向外部顧客開放。 25:經營者須負責食堂的日常運營管理,包括食材采購、菜單設計、員工管理、財務管理等;確保食品質量和服務質量,定期進行顧客滿意度調查;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包括食品安全法、勞動法等。 | |||||
對經營者資質的要求 | 經營者性質 | ■法人 □自然人 □ 其他組織 □以上都可以 | / | |||
資格條件 | 無 | / | ||||
對標的使用的特殊規(guī)定和要求 | 環(huán)境衛(wèi)生 | 經營者負責維護和繳納相關費用 | / | |||
安全生產 | 經營者按政府有關規(guī)定切實做好安全生產(包含解決安全隱患)、安全經營管理工作,并解決好環(huán)境衛(wèi)生、治安、消防等有關社會問題并承擔費用。 | 標的裝修需符合國家相關規(guī)定 | ||||
用途限制 | 餐飲服務 | / | ||||
對經營者式的要求 | 經營期 | □1-2年 □3-5年 □6-10年 ■10年以上 | 經營期為25年,自授權方將標的移交經營者之日起計算。 | |||
掛牌價 | 1.6億元 | / | ||||
付款方式 | ■一次性支付 □按年支付 □按季支付 □按半年支付 □其他: | 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先交后使用),在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 | ||||
履約保證金 | 1600萬元 | 經營者須在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向招租方繳納1600萬元作為履約保證金。如經營者存在以下任何一種違約情況,授權方可單方解除本合同且不予退還已收取的履約保證金,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及相關法律責任由經營者承擔: (1)經營者在經營期內私自轉讓、轉借(標的所包含的全部資產未經授權方同意不得私自轉讓、轉借); (2)經營者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的支付費用,逾期超過30日; (3)經營者在經營期間造成安全事故,對授權方造成負面影響或經濟損失; (4)非授權方原因經營者提前終止或解除合同的。 2.如不存在違約情況,在經營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應將履約違約金全額退還經營者,履約保證金不計息。 | ||||
交易保證金 | 20萬元 | 如進入競價程序后,交易保證金自動轉為競價保證金。交易保證金為報名時交納且交納截止時間為掛牌截止日17:00前(以銀行到帳時間為準)。本所有權從經營者交易的保證金中扣除經營者應承擔支付于本所的交易服務費用。 | ||||
其他 | 1、如產生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經營者,采用網絡競價方式,價高者得;2、若只有一家符合條件的報名方,經授權方審核并確認其經營資格后,報名方即為最終經營者。 | 報名資料:1、經營者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提供在有效期內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如是授權代表需提供授權代表授權書;授權代表身份證及復印件;3、意向經營者登記表;4、交易保證金須知。5、踏勘承諾書(上述所有資料均需加蓋公章或手?。?/td> | ||||
經營者按照《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務費標準》向交易所交納交易服務費 | ||||||
確定經營者后,若因交易一方或雙方不按規(guī)定簽訂《經營協(xié)議》的,產權交易所有權向拒簽方或違約方收取相應的交易服務費用。 | ||||||
信息披露期滿后,如未征集到意向經營者 | ( √)A.不變更信息披露條件,延長5個工作日信息披露期,直至征集到意向經營者。 | |||||
( )B.變更信息披露條件,重新信息披露。 | ||||||
( )C.終止信息披露。 | ||||||
標的物信息披露申報人聲明 |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本授權方同意在貴所對外進行信息發(fā)布和組織實施交易,并諾: 1、本授權方對所填寫的內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復印件)的準確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規(guī)范性承擔責任;同意貴所按本申報書內容發(fā)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間,符合要求的意向經營者均可到貴所進行報名登記,并查閱標的相關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貴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認可,同意貴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交易活動; 3、掛牌后,不隨意變動或無故取消所發(fā)布信息; 4、不通過其他渠道發(fā)布公告,不自行與經營者接觸或協(xié)商標的經營事宜。 5、所申請信息披露經營的標的物未涉訴、非違章建筑。 | |||||
保證金繳納賬號 | 開戶名: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開戶行:貴陽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賬號:2182010001201100013925 | |||||
附注:經營者交納的保證金參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交易保證金須知執(zhí)行 意向經營者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要求了解本次經營標的的詳細資料 (2)有權要求授權方提供更詳細的資料或就有關問題做出答復; (3)有權要求對標的進行實地考察或詳細勘察。 同時意向經營者負有如下義務: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 (2)對所了解到的本次經營涉及的商業(yè)機密保密。 | ||||||
項目聯系人:胡經理 聯系電話:151869817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