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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軌道交通三號線一期車站自助販售設備(共享充電寶機)場地租賃項目
2024-06-06
項目名稱:貴陽軌道交通三號線一期車站自助販售設備(共享充電寶機)場地租賃項目
項目編號:GP-C-ZL-2024272(272)
國資監(jiān)測編號: --
掛牌價: (三年租期)招租底價(掛牌價):人民幣500520元
信息披露日期:2024-06-06 至 2024-06-13
標的情況簡介:貴陽軌道交通三號線一期全線29個車站站廳層的29處自助販售設備(共享充電寶機)場地資源。貴陽市軌道交通三號線一期(桐木嶺站-洛灣站,站名最終以政府實際批復為準)。承租人與出租人簽訂場地租賃合同,承租人利用承租的自助販售設備(共享充電寶機)場地開展相關經營活動,并按照成交金額向出租人繳納場地租金。 | ||||||
標的物是否有抵押擔保情況:□ 是 ■ 否 | 標的物資產類型:□居住用房 □商業(yè)用房□閑置土地使用權 □其他 | 標的是否有原承租戶: □ 是 ■ 否 | ||||
備注 | ||||||
標的配套設施情況 | 水 | □ 是 □ 否 □ 未安裝 | ||||
電 | □ 是 □ 否 □ 未安裝 | |||||
燃氣 | □ 是 □ 否 □ 未安裝 | |||||
電話 | □ 是 □ 否 □ 未安裝 | |||||
光纖 | □ 是 □ 否 □ 未安裝 | |||||
有線電視 | □ 是 □ 否 □ 未安裝 | |||||
標的其他情況說明 | (一)承租人在本項目內所有經營行為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約束、規(guī)定及租賃合同約定范圍。 (二)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在本項目內的自助販售設備(共享充電寶機)場地上發(fā)布廣告(包含而不限于:屏幕、機身、語音)。 (三)除非承租人、出租人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另行約定或承租人預先取得出租人書面批準,租賃期限內承租人不得將本項目的自助販售設備(共享充電寶機)場地授予給第三方經營或無故終止使用權,也不得將相關權益進行肢解、轉讓、轉包、分包、贈予、抵押、質押或以聯(lián)營、合作經營、委托經營的方式,將承租場地處置給任何第三方。 (四)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以自助販售設備(共享充電寶機)場地的名義進行擔保、抵押等融資活動。 (五)承租人經營自助販售設備(共享充電寶機)的所有設施及工作須配合經營線路的客運服務,避免與經營線路內的任何其他系統(tǒng)造成沖突或干擾或對乘客造成滋擾或其他消極影響。同時必須建立和完善安全責任制度,建立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提供穩(wěn)定的運營和服務,防止責任事故發(fā)生。 (六)出租人保留因地鐵建設、運營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永久或臨時終止、調整或刪減部分己移交承租人經營的自助販售設備(共享充電寶機)場地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拆除設備),承租人應無條件配合并在出租人書面指定的時間內提供相應的場地給出租人使用。 (七)鑒于地鐵的特殊性和公益性,出租人有權根據實際情況為檢查、維護和修復經營線路的任何部分或為保證經營線路的安全高效而進行的安全檢查、檢修及應急疏散、演習等,包括不限于中斷經營線路的運營及關閉經營線路的任何車站。出租人不承擔因上述行為給承租人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 經營管理及安全施工 (一)承租人在投放自助販售設備(共享充電寶機)時,不能變更和損壞站內空間原有裝修,設備不能有尖銳突出部分。 (二)承租人在對車站站廳層的場地布設自助販售設備(共享充電寶機)時,單臺設備不得超過如下限制尺寸:高度:1.8m,寬度:1.0m,深度:1.0m。 (三)自助販售設備(共享充電寶機)提供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設施及其他環(huán)境條件(包括但不限于視頻監(jiān)控、網絡資源等)由承租人自行解決,同時承擔所產生的電費,具體單價、交納的期限和方式由出租人確定并書面通知承租人。 (四)承租人應保證在貴陽軌道交通三號線一期線路的正常運營時間內,正常且穩(wěn)定提供相關自動售貨服務并及時補換貨,設置統(tǒng)一服務電話,及時處理設備卡機等特殊情況。 (五)承租人應保證自助販售設備(共享充電寶機)租借商品合格并取得相應授權,嚴禁租借“三無產品”,若所租借商品出現(xiàn)質量問題,相關爭議、糾紛由承租人負責處理并承擔全部責任。 (六)承租人進場施工、維護,須按照出租人相關施工管理規(guī)定辦理施工許可。承租人負責自助設備的維修和保養(yǎng),維護工作不得影響車站正常的運營秩序,若因維修和保養(yǎng)不當導致影響主業(yè)帶來的相關后果由承租人承擔。 (七)承租人自行做好共享充電寶機的安全防范工作,購買相應保險,并定期組織設施設備防盜、防電等安全檢查工作,若因相關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或導致?lián)p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擔。 (八)鑒于地鐵的特殊性和公益性,出租人提供的自助販售設備點位布局僅供參考,若因所選點位影響地鐵主業(yè)運營,以雙方最終選擇的位置為準。 貴陽軌道交通三號線一期車站站廳層自助販售設備(共享充電寶機)場地按現(xiàn)狀出租,現(xiàn)狀為裝修完成的貴陽軌道交通三號線一期車站站廳層空間位置,承租人負責布設自助販售設備(共享充電寶機)并自行接入相關資源,須按照出租人相關施工管理規(guī)定進行施工,期間不得對軌道交通運營造成妨礙或損害,相關施工方案須經出租人書面批準后方可實施。 | |||||
對承租方資質的要求 | 承租方性質 | ■法人 □自然人 □ 其他組織 □以上都可以 | ||||
資格條件 | 詳見附件 | |||||
對標的使用的特殊規(guī)定和要求 | 環(huán)境衛(wèi)生 | 承租方負責維護和繳納相關費用 | ||||
安全生產 | 承租方按政府有關規(guī)定切實做好安全生產(包含解決安全隱患)、安全經營管理工作,并解決好環(huán)境衛(wèi)生、治安、消防等有關社會問題并承擔費用。 | 標的裝修需符合國家相關規(guī)定 | ||||
用途限制 | ||||||
對租賃方式的要求 | 租期 | □1-2年 ■3-5年 □6-10年 □10年以上 | 租期3年 | |||
租金掛牌價 | 貴陽軌道交通三號線一期車站站廳層自助販售設備(共享充電寶機)場地租金(三年租期)招租底價(掛牌價)為人民幣500520元. | |||||
租金付款方式 | □一次性支付 □按年支付 □按季支付 □按半年支付 □其他: | 租金按照先交后用的原則收繳,具體收繳計劃如下: 本項目租金分3個年度計算,每年度租金分2期平均支付,每6個月支付一期,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生效之日后的30日內向出租人支付第一年度第1期租金,第一年度第1期租金到期前30日內,承租人須向出租人支付第一年度第2期租金,后續(xù)各期租金支付時間依此類推。 | ||||
租賃押金 | 為保障出租人相關權益,承租人須向出租人提供履約擔保,履約擔保的金額為成交后首年租金的50%(以元為單位取整)。擔保形式為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以現(xiàn)金或轉賬的方式在合同簽訂前提交。 | 在承租人無違約及按本合同規(guī)定繳清所有費用的前提下,出租人在租賃期滿后如數(shù)退還履約保證金,但不支付利息。 | ||||
交易保證金 | 10萬元 | 如進入競價程序后,交易保證金自動轉為競價保證金。交易保證金為報名時交納且交納截止時間為掛牌截止日17:00前(以銀行到帳時間為準)。本所有權從承租方交易的保證金中扣除承租方應承擔支付于本所的交易服務費用 | ||||
其他 | 1、如產生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承租方,采用網絡競價方式,價高者得;2、若只有一家符合條件的報名方,經招租方審核并確認其承租資格后,報名方即為最終承租方。 | 報名資料:1、提供在有效期內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如是授權代表需提供授權代表授權書;授權代表身份證及復印件;3、承租方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4、意向承租方登記表;5、交易保證金須知。 | ||||
承租方按照《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務費標準》向交易所交納交易服務費 | ||||||
確定承租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雙方不按規(guī)定簽訂《租賃合同》的,產權交易所有權向拒簽方或違約方收取相應的交易服務費用。 | ||||||
信息披露期滿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A.不變更信息披露條件,延長10個工作日信息披露期,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B.變更信息披露條件,重新信息披露。 | ||||||
( )C.終止信息披露。 | ||||||
標的物信息披露申報人聲明 |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本出租方同意在貴所對外進行招租信息發(fā)布和組織實施交易,并諾: 1、本出租方對所填寫的內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復印件)的準確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規(guī)范性承擔責任;同意貴所按本申報書內容發(fā)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間,符合要求的意向承租方均可到貴所進行報名求租登記,并查閱招租標的相關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貴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認可,同意貴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交易活動; 3、掛牌后,不隨意變動或無故取消所發(fā)布信息; 4、不通過其他渠道發(fā)布公告,不自行與承租方接觸或協(xié)商標的租賃事宜。 5、所申請信息披露招租的標的物未涉訴、非違章建筑。 | |||||
保證金繳納賬號 | 開戶名: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開戶行:貴陽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賬號:2182010001201100013925 | |||||
附注:承租方交納的保證金參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交易保證金須知執(zhí)行 意向承租方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要求了解本次招租標的的詳細資料 (2)有權要求招租方提供更詳細的資料或就有關問題做出答復; (3)有權要求對標的進行實地考察或詳細勘察。 同時意向承租方負有如下義務: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 (2)對所了解到的本次招租涉及的商業(yè)機密保密。 | ||||||
項目聯(lián)系人: 吳經理 王經理 聯(lián)系電話:0851-867931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