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lián)公告

貴陽軌道交通3號線一期便民用房使用權招租(延期)

2024-01-25
項目名稱:貴陽軌道交通3號線一期便民用房使用權招租(延期)
項目編號:GP-C-ZL-202394(94)
國資監(jiān)測編號: --
掛牌價: 詳見披露表
信息披露日期:2024-01-25 至 2024-02-06
招商信息披露申報表
貴陽軌道交通3號線一期便民用房使用權招租(延期)
項目編號:GP-C-ZL-202394(94)信息披露期限:2024.1.25-2024.2.6
標的情況簡介:貴陽軌道交通3號線一期工程全長43.03公里,共計29座車站,起于花溪區(qū)桐木嶺,途經南明區(qū)、云巖區(qū),止于烏當區(qū)洛灣。本次出租標的為貴陽軌道交通3號線一期24個車站的33個便民用房的使用權,每個標的單獨招租,標的情況詳見附件1。
標的物是否有抵押擔保情況:□ 是  ■ 否 標的物資產類型:



備注
標的配套設施情況                  □ 是     □ 否    □ 未安裝
  □ 是     □ 否    □ 未安裝
燃氣  □ 是     □ 否    □ 未安裝
電話  □ 是     □ 否    □ 未安裝
光纖  □ 是     □ 否    □ 未安裝
有線電視  □ 是     □ 否    □ 未安裝
標的其他情況說明一、現狀
(一)便民用房按現狀出租,房內已完成天、地、墻裝修,防盜卷簾、防火卷簾、供電、通風、給水和消防已由主業(yè)統(tǒng)一實施,詳見附件《貴陽軌道交通3號線一期便民用房設置情況及預留措施統(tǒng)計表》(下稱:《預留措施表》)。如交付時現狀與預留措施表存在差異的,以移交時的現狀為準。
(二承租人應根據軌道交通相關規(guī)范和出租人相關管理制度開展二次裝修工作,裝修風格必須與車站站廳整體風格相融合,施工材料符合國家消防和質量安全規(guī)范和要求。
二、重要合同條款
(一)軌道交通運營優(yōu)先
1.承租人應充分理解軌道交通運營的特殊性,如因軌道交通維護、運營需要永久或臨時占用便民用房,承租人應無條件服從出租人的安排并按出租人書面要求提供相應的場地給出租人使用;如因此給承租人帶來損失,由雙方另行協(xié)商賠償方案。
2.承租人的經營行為不得對車站運營和管理造成干擾,或對乘客形成滋擾等負面影響,并須按照出租人提出的合理要求進行及時、積極、高效解決。
3.鑒于軌道交通的特殊性和公益性,如車站開展必要的安全檢查、檢修及應急疏散、演習等活動對承租人的經營產生影響,若影響小于24小時的,承租人不得因此向出租人提出任何補償或賠償要求;若產生影響的時長超過24小時的,可協(xié)商延長相應的租期。
4.鑒于便民用房是軌道交通車站的一部分,承租人應在便民用房配齊合理的消防設施設備,對現場消防安全負責,并按軌道公安要求安裝監(jiān)控或其他安保設備。
(二)交付
1.便民用房按照一鋪一交的原則開展交付工作,以現狀作為交付標準。
2.出租人向承租人發(fā)出交付通知書,雙方按照交付通知書載明的時間和地點辦理交付手續(xù),自交付之日開始計算經營準備期。
3.如承租人無故不按要求辦理交付手續(xù),交付之日以交付通知書載明的時間為準;自交付通知書載明時間起30日,承租人仍未與出租人完善交付手續(xù)的,雙方租賃合約自動解除且不退換已繳納的履約保證金。
(三)安全及消防管理
1.自移交之日,便民用房內的安全和消防管理責任由承租人全權承擔;承租人按照相關規(guī)定做好便民用房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并承擔相應費用和責任。
2.出租人及其管理人有權對便民用房的安全生產、經營行為開展監(jiān)督和檢查;承租人對檢查提出的合理整改建議應積極采納,并及時完成整改。
(四)相關經營手續(xù)的完善
1.承租人自行完善其開展經營活動所需的相關行政審批手續(xù)辦理,如未完善相關行政審批手續(xù)開展經營活動的,一切后果由承租人自行承擔;如給出租人帶來損失的,承租人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
2.出租人應積極配合承租人開展相關行政審批手續(xù)辦理,提供已完成的相關手續(xù)或證明材料。
3.承租人明確知曉租賃標的物暫無可用于商業(yè)經營的相關行政許可證,明確知曉簽訂相關租賃合同可能存在的風險,并自愿簽訂租賃合同,由此產生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該合同無效、解除或其他任何原因不能履行)由承租人承擔,承租人不得向出租人主張任何補償或賠償責任。
(五)裝修管理
1.如承租人需對便民用房進行改造或二次裝修,應按照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相關管理規(guī)定完善審批或備案手續(xù)后再組織現場實施;裝修風格必須與車站站廳整體風格相融合,施工材料符合國家和軌道交通消防、質量、安全規(guī)范的相關要求。
2.承租人自行承擔達到其經營條件所需的裝飾裝修、改造、設施設備安裝等費用。
(六)物業(yè)管理
1.租賃期間承租人不需繳納物業(yè)管理費用,但須積極配合車站物業(yè)管理單位做好物業(yè)管理工作。
2.便民用房自交付給承租人后,如因承租人使用或維護不當引起結構或設施設備損壞,相關維修費用由承租人承擔并應積極組織修復,不得對軌道交通運營產生妨礙;出租人已預留或安裝的易耗品更新或維修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3.出租人應對出租標的的結構及與車站共用的消防、供電、供水等除易耗品外的設施設備進行及時維護或維修,確保結構安全可靠、設施設備能正常使用,相關費用由出租人承擔。
(七)承租人不得將便民用房進行轉租,或用于擔保、抵押等融資活動。
(八)其他條款詳見租賃合同。
三、水電費的計算和收取
(一)水電費的計量以出租人安裝在便民用房內的計量設備顯示數作為計量依據;如承租人對計量設備準確性由異議,可自行委托具備檢測資質的第三方單位對其進行檢測;如檢測結果異常,則由出租人另行安裝符合相關標準的計量設備。
(二)鑒于軌道交通用電單價具有浮動性,每個月的電費按以下規(guī)則進行計算(以分為單位四舍五入后取整):
各月電費單價=貴陽軌道交通3號線一期工程全線當月繳費總數/當月全線用電總數
各月應繳電費=當月電費單價*(本月表顯數-上月抄表數)
(三)原則上各月應繳水費按照以下規(guī)則計算(以分為單位四舍五入后取整)。若屬地自來水公司有新的要求或收費標準,則按照自來水公司的相關要求或收費標準支付相應水費。
綜合用水單價=自來水單價/1.03*1.09 污水處理費*1.09
各月應繳水費=綜合用水單價*(本月表顯數-上月抄表數)
(四)出租人每月月底完成抄表后,向承租人發(fā)出繳費通知,承租人在收到繳費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按照通知載明的應繳金額進行繳費;超過7個工作日未完成水電費繳納且未取得出租人書面同意的,出租人有權停止水電供應并單方解除租賃合同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五)票據
收據(押金)、發(fā)票(租金)由出租人按國家相關規(guī)定向承租人開具。
單位名稱:貴陽軌道交通三號線一期工程建設管理有限公司
對經營單位資質的要求經營單位性質□法人 □自然人 □其他組織    ■以上都可以報名資質及提交資料: 詳見附件
                                 
對標的使用的特殊規(guī)定和要求安全生產

用途限制
(一)鑒于軌道交通的特殊性、封閉性以及在消防和排煙方面的高標準高要求,便民用房內不得經營產生大量油煙的采用煎、炸、炒、燒烤等方式進行現場加工的餐飲,不得經營易燃、易爆、產生嚴重噪音或嚴重異味的商品。
(二)便民用房建議用于經營便利店、零售店、特產店、面包店、蔬菜水果店、洗衣店、預包裝食品店、帶蓋飲品店、展臺、咨詢臺等服務業(yè)態(tài)。
(三)承租人參與掛牌競價應提交經營業(yè)態(tài)說明,經出租人或其管理人同意后方可開展現場經營活動;經營期間,承租人更換的新業(yè)態(tài)不在本條第二款范圍內的,應先取得出租人書面同意后方可實施。
對經營方式的要求經營期5年(一)租賃期限
1.租賃期為5年,租賃期限自各便民用房起租日起開始計算。
2.自合同生效日后3個月內仍未能交付的便民用房,雙方對應的相關權利義務不產生,本合同自動解除;如若承租人仍有意愿承租租賃合同生效日起3個月內未能交付的便民用房,則繼續(xù)執(zhí)行原租賃合同。
(二)經營準備期
經營準備期為6個月,經營準備期內不計算租金,但承租人須按規(guī)定承擔經營準備期內的水費、電費等因其使用而產生的一切費用。經營準備期自交付之日起計算;如經營準備期滿且該站點尚未開通初期運營的,則開通初期運營的前一日為經營準備期屆滿之日。
掛牌價詳見附件1
使用權費支付方式
1.租金收取:采取預收方式,每季度一收。
2.按照以下方式進行計算并收取每期租金(以分為單位按四舍五入取整):
每期應收租金金額=成交價/租賃期限/4
注:租賃期限以年為單位
3.第一期租金的收?。涸谧赓U合同生效后7個工作日內 轉賬至出租人指定賬戶。
4.第二期及后續(xù)租金的收?。撼凶馊隧氃谠摫忝裼梅肯乱挥嬜馄谇?個工作日內將下一期租金轉賬至出租人指定賬戶。
5.票據
收據(履約保證金)、發(fā)票(租金)由出租人按國家相關規(guī)定向承租人開具。
單位名稱:貴陽軌道交通三號線一期工程建設管理有限公司 
履約保證金租賃期內月平均租金小于等于3000元/月,履約保證金按3000收,3000元/月以上履約保證金按一個月的租金金額收1.鑒于各便民用房大小各異、租金單價高低不同,但是現場面臨的違約風險較為一致,結合當前租賃市場上大多數押金采用“押一付三”、“押一付二”的做法,同時綜合考慮軌道交通的特殊性,各便民用房每月租金不一的特點,擬按照以下標準收取履約保證金。
2.承租人應在合同簽訂之前將履約保證金為通過轉賬等方式支付至出租人指定賬戶。
3.通過掛牌競價方式產生的意向承租人,在成交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承租人未繳納履約保證金或成交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承租人繳納了履約保證金但因其自身原因未簽訂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有權沒收交易保證金在扣除交易服務費后剩余部分,且視為承租人放棄本次交易,已收取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回且不承擔任何責任。
4.待承出租雙方履行完約定的合同義務或合同解除后15個工作日,出租人扣除相關應扣費用后,將履約保證金無息退還。
(一)租賃期限內,若承租人存在違約或其他損害出租人利益的行為,則出租人有權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承租人應付的違約金、賠償金、租金或損失等,承租人應將不足部分和被扣除的履約保證金在扣除后7個工作日內予以補足。
(二)在下列條件同時滿足后15個工作日內,出租人將履約擔保的余額無息退回給承租人:
1.租賃終止(含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非承租人違約導致的合同解除及租賃終止等)。
2.承租人已付清租金及合同約定的各項費用。
3.承租人已將租賃標的按照返還約定交還給出租人。
4.承租人向出租人書面提出履約保證金返還申請(附承租人收款賬戶)。
交易保證金詳見附件1如進入競價程序后,交易保證金自動轉為競價保證金。(注:業(yè)主在招商過程中將對意向經營單位的實力、信譽及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核實,如發(fā)現意向經營單位提供的資料存在虛假信息,一經查實,將取消其報名資格,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或競價保證金則不予退還。)
其他1、如產生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經營單位,采用網絡競價方式; 2、若只有一家符合條件的報名方,經業(yè)主審核并確認其資格后,報名方即為最終經營單位,并按掛牌底價簽訂合同。合同內容詳見附件。
交易所對招商項目的交易服務費收取標準參照資產租賃代理服務標準執(zhí)行。
信息披露期滿后,如未征集到意向經營單位不變更信息披露條件,按10個工作日進行信息延期,直至征集到經營單位。
標的物信息披露申報人聲明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本業(yè)主方同意在貴所對外進行招商信息發(fā)布和組織實施交易,并承諾:
1、本業(yè)主方對所填寫的內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復印件)的準確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規(guī)范性承擔責任;同意貴所按本申報書內容發(fā)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間,符合要求的意向經營單位均可到貴所進行報名登記,并查閱招商標的相關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貴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認可,同意貴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交易活動;
3、掛牌后,不隨意變動或無故取消所發(fā)布信息;
4、不通過其他渠道發(fā)布公告,不自行與意向經營單位接觸或協(xié)商標的招商事宜。                                                                    5、所申請信息披露招商的標的物未涉訴、非違章建筑。
保證金繳納賬號開戶名: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開戶行:貴陽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賬號:2182010001201100013925
附注:意向經營單位交納的保證金參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證金繳退有關須知執(zhí)行
項目聯(lián)系人:潘經理  王經理                                          聯(lián)系電話:0851-86793166

圖片關鍵詞《預留措施表》.pdf

圖片關鍵詞報名資質及提交資料.pdf

圖片關鍵詞附件1.pdf

圖片關鍵詞附件2.pdf

圖片關鍵詞合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