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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盤水市雙水新區(qū)雙水大道南側與興縣陸交叉口(水城縣國土局職工集資樓)2棟1單元2層202號(國務院國資委監(jiān)測編號: TR2020GZ1000002)
2020-08-14
項目名稱:六盤水市雙水新區(qū)雙水大道南側與興縣陸交叉口(水城縣國土局職工集資樓)2棟1單元2層202號(國務院國資委監(jiān)測編號: TR2020GZ1000002)
項目編號:2020081300197
掛牌價格: 43.58萬元
掛牌時間:2020-08-14 至
一 轉讓方承諾
本轉讓方現對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進行委托,擬將我方持有的轉讓標的公開轉讓,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本公告內容在其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公開發(fā)布的產權轉讓信息并組織實施。本轉讓方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做如下承諾: 1、本次產權轉讓的相關是我方真實意愿表示,轉讓的產權權屬清晰,我方對該產權擁有完全的處置權且實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條件; 2、我方轉讓產權的相關行為已履行了相應程序,經過有效的內部決策,并獲得相應批準;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確認表》及附件資料內容完整、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4、我方在轉讓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產權交易市場的相關規(guī)則,按照有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 我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如違反上述承諾或有違規(guī)行為,給交易相關方造成損失的,我方愿意承擔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
+二 標的企業(yè)簡況
標的企業(yè)基本情況 | 標的企業(yè)名稱 | 六盤水市雙水新區(qū)雙水大道南側與興縣陸交叉口(水城縣國土局職工集資樓)2棟1單元2層20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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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地(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 |||||||
成立時間 | |||||||
注冊資本 | |||||||
經濟類型 | |||||||
公司類型(經濟性質) | |||||||
經營規(guī)模 | |||||||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 |||||||
經營范圍 | |||||||
職工人數 | |||||||
是否含有國有劃撥土地 | |||||||
標的企業(yè)股權結構 | 標的企業(yè)原股東是否放棄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 ||||||
序號 | 前十位股東名稱 | 持股比例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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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財務指標 | 以下數據出自審計報告 | ||||||
營業(yè)收入 | 營業(yè)利潤 | 凈利潤 | |||||
資產總計 | 負債總計 | 所有者權益 | |||||
審計機構 | |||||||
審計基準日 | |||||||
以下數據出自企業(yè)財務報表 | |||||||
報表日期 | 營業(yè)收入 | 營業(yè)利潤 | 凈利潤 | ||||
報表類型 | 資產總計 | 負債 | 所有者權益 | ||||
資產評估情況 | 評估機構 | ||||||
核準(備案)機構 | |||||||
核準(備案)日期 | |||||||
評估基準日 | |||||||
項目 | 賬面價值 | 評估價值 | |||||
流動資產 | |||||||
固定資產 | |||||||
資產總計 | |||||||
負債總計 | |||||||
凈資產 | |||||||
轉讓標的對應評估值 | |||||||
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事項 | 本次轉讓的房產相關稅費按照相關規(guī)定各自承擔。 | |||||
重大債權債務事項 | |||||||
律師事務所 | |||||||
本次轉讓是否涉及擔保、抵押 | 否 | ||||||
是否允許聯(lián)合體受讓 | 否 | ||||||
管理層擬參與受讓意向 | |||||||
+三 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交易條件 | 掛牌價格 | 43.58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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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風險提示 | ||||||
保證金交納事項 | 意向受讓方按標的轉讓公告的約定金額交納保證金至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即為意向受讓方對轉讓方作出接受交易條件并以不低于轉讓底價受讓交易標的承諾的確認。意向受讓方經競價被確定為最終受讓方的,其競價保證金自動轉為交易價款的組成部分。 | |||||
與轉讓相關其他條件 | 1、本項目掛牌公告期間,意向受讓方可以對轉讓標的做盡職調查,自行對轉讓標的進行全面了解。轉讓方會對意向受讓方實施盡職調查給予必要的配合與支持。意向受讓方需詳細閱讀有關備查資料。須自行對標的資產進行全面審慎的了解,一經遞交受讓申請,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轉讓標的的全部現狀及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意向受讓方被確認為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及資產質量、數量方面的瑕疵等為由拒絕簽訂《資產交易合同》、退還標的或拒付價款。 2、為保護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轉讓方在此做出特別提示,意向受讓方一旦受讓申請且交納保證金就對如下內容作出承諾: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形,將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轉讓方和產權交易機構扣除受讓方或競買人的保證金,作為對相關方的補償,保證金不足以補償的,相關方可按實際損失繼續(xù)追訴。(1)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即在轉讓底價基礎上進行自主報價:a意向受讓方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b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時限與轉讓方簽署《資產交易合同》及未按約定時限支付除保證金外剩余交易價款的;c意向受讓方未履行書面承諾事項的。(2)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各意向方交納的保證金轉為競價保證金,項目采取網絡競價方式確定最終受讓方:a、意向受讓方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b、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時限與轉讓方簽署《資產交易合同》及未按約定時限支付除保證金外剩余交易價款的;c、意向受讓方未履行書面承諾事項的;d、競買人未參與后續(xù)競價程序的;e、在競價中各競買人均不應價的;(3)違反交易保證金的有關規(guī)定或其他違規(guī)違約情形的。 3、在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最終受讓方后3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資產交易合同》,確定受讓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雙方不按規(guī)定簽訂《資產交易合同》的,產權交易所有權向拒簽方或違約方收取相應的交易服務費用。 4、受讓方按產權交易機構收費標準向產權交易機構交納服務費。 5、受讓方與轉讓方簽訂《資產交易合同》、保證金扣除交易服務費后,轉為交易價款的等額部分;剩余交易價款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打入產權交易機構指定賬戶。 | |||||
價款支付時間 | 受讓方與轉讓方簽訂《資產交易合同》、保證金扣除交易服務費后,轉為交易價款的等額部分;剩余交易價款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打入產權交易機構指定賬戶; | |||||
保證金返還 | 意向受讓方未能成為最終受讓方的,所交納保證金自書面審核確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無息原路返還。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無 | |||||
保證金設定 | 是否交納保證金 | 是 | ||||
交納金額(幣種) | 10萬元 | |||||
交納時間 | 遞交意向受讓申請時一并交納 | |||||
交納方式 | 移動POS交款(針對個人)、轉賬支票(需提供進賬單)、銀行匯款、網銀轉賬、銀行匯票(不可背書轉讓并在有效期內)等;保證金到賬時間以本所開戶銀行收訖章時間為準 |
+四 轉讓方簡況
轉讓方基本情況 | 轉讓方名稱 | 林海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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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地(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 |||||||
注冊資本 | |||||||
經濟類型 | |||||||
公司類型(經濟性質) | |||||||
所屬行業(yè) | |||||||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 |||||||
經營規(guī)模 | |||||||
持有產股權比例 | |||||||
擬轉讓產(股)權比例 | |||||||
產權轉讓行為批準情況 | 國資監(jiān)管機構 | ||||||
所屬集團或主管部門名稱 | |||||||
組織機構代碼 | |||||||
批準單位名稱 | |||||||
決議類型 | |||||||
批準文件文號 | |||||||
內部審議情況 | |||||||
+五 掛牌信息
掛牌公告期 | 15個工作日 | |||||
掛牌期滿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變更信息披露條件,重新公告。 | |||||
掛牌期滿后若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 | 選擇網絡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 |
+六 附注: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證金交退有關須知
1.出現下列情形意向受讓方可申請退還保證金: (1)轉讓方對意向受讓方實質性審查后未達到求購方條件或參加競價未能成功; (2)國資監(jiān)管部門認為其他應退還保證金的行為。 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讓方按規(guī)定繳納保證金后,不得隨意要求退還保證金。 2..當出現下列情形時,交易所可以以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保證金為限,在扣除交易服務費后,對保證金做出不予退還的決定: (1)意向受讓方提供虛假、失實材料造成轉讓方或交易所損失的; (2)提出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后按未照項目信息披露內容參與后續(xù)交易的; (3)進入網絡競價程序后,無競買人進行報價,導致本次網絡競價無效的; (4)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時限與轉讓方簽訂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約定足額支付交易價款的; (5)意向方之間相互串通、影響公平競爭的; (6)其他無故不配合交易或無故放棄受讓行為的; (7)信息披露內容約定不予退還保證金的其他情形; (8)意向受讓方通過獲取轉讓方或標的企業(yè)的商業(yè)秘密,侵害轉讓方合法權益的; (9)意向受讓方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相關規(guī)定給轉讓方造成損失的。 保證金金額不足以彌補轉讓方、交易所損失的,利益受損方可以向有過錯的意向受讓方進行追償。 3.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決定,該保證金由本所暫行保管,交易雙方對退還保證金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置,未約定的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仲裁委申請仲裁。 4.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訴訟或是向仲裁委申請仲裁后,須將有關部門的受理意見以書面報至本所,本所將繼續(xù)保管該保證金,待產權持有人憑相關司法機構作出的生效裁決,并通過司法執(zhí)行程序向本所申請協(xié)助執(zhí)行裁決要求支付補償金時,我所將按照有效判決或裁定執(zhí)行。 在交易過程中,如出現以上情況,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將遵照本須知進行辦理。上述條款將在意向受讓方進行求購登記時予以書面告知。本所不對退還保證金的結果做出任何保證和承諾。 |
+七 聯(lián)系方式
聯(lián)系人 | 劉經理 | |||||
聯(lián)系電話 | 085184702903 |
+八 附件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