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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創(chuàng)新林業(yè)產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冊亨縣(平寨地塊2、3)林地2174.4畝經營權轉讓項目
2023-05-16
項目名稱:貴州創(chuàng)新林業(yè)產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冊亨縣(平寨地塊2、3)林地2174.4畝經營權轉讓項目
項目編號:YGCQ-GGQY-202302(林)
掛牌價格: 31元/畝/年
掛牌時間:2023-05-16 至 2023-05-19
【貴州創(chuàng)新林業(yè)產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冊亨縣平寨地塊2、3林地】經營權轉讓項目 | |||
一、項目概況 | |||
項目編號 | 【YGCQ-GGQY-202302(林)】 | ||
轉出面積(畝) | 2174.4畝 | 流轉年限 | 23年零8個月 |
東至 | / | 西至 | / |
南至 | / | 北至 | / |
二、轉讓方簡況 | |||
轉讓方(自然人) | 轉讓方地址 | ||
法人名稱(單位) | 貴州創(chuàng)新林業(yè)產業(yè)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黃貴華 |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碼 | 52232719********91 | 法人(單位)地址 | 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冊亨縣者樓街道前進社區(qū)擁軍路113號 |
二、標的詳情 | |||
標的類型 | √林地經營權 □林木所有權 □林木使用權 □其他 | 是否屬再次轉出 | 是 |
轉讓性質 | □個人所有 □集體所有 √其他 | ||
掛牌價格 | 31元/畝/年 | 付款方式 | 分期付款 |
擬出讓方式 | □轉包 □出租 □互換 √轉讓 □入股 | 流轉承包用途 | 林地經營 |
是否有林權證 | 無 | 林權證編號 | / |
是否有采伐證 | 無 | 采伐證編號 | / |
是否存在他項權力人 | 是 | 他項權利人(如存在) | 冊亨縣人民法院 |
他項權利內容(抵達/質押/其他) | 本次轉讓資產因歷史遺留債務問題被冊亨縣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現(xiàn)為落實冊亨縣人民政府《關于研究共青林場歷史遺留問題處置有關事宜的會議紀要》的文件精神,由轉讓方依法進行資產處置,冊亨縣人民政府統(tǒng)一進行資金管理 | 是否評估 | 是 |
評估機構名稱 | 貴州金土地房地產資產評估有限公司 | 評估價格 | 31元/畝/年 |
標的權屬類型 | 承包地 | 權屬證明編號 | / |
水、電、路情況 | 面積 | 2174.4畝 | |
是否存在抵押信息 | 否 | 是否存在查封信息 | 是 |
林地所有權權利人 | 黔西南州巧馬采育場 | 森林或林木所有權權利人 | 貴州創(chuàng)新林業(yè)產業(yè)投資有限公司 |
林地使用權權利人 | 貴州創(chuàng)新林業(yè)產業(yè)投資有限公司 | 森林或林木使用權權利人 | 貴州創(chuàng)新林業(yè)產業(yè)投資有限公司 |
林種 | 用材林 | 主要樹種 | 桉樹 |
株數(shù) | 以實際為準 | 權屬證明到期日期 | 2047年1月20日 |
其他 | 1、本次轉讓資產因歷史遺留債務問題被冊亨縣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現(xiàn)為落實冊亨縣人民政府《關于研究共青林場歷史遺留問題處置有關事宜的會議紀要》的文件精神,由轉讓方依法進行資產處置。 2、《黔西南州巧馬采育林場 黔西南州共青林場聯(lián)合開發(fā)荒山協(xié)議書》、《荒山承包合同》中含有的林地面積為21868.9畝,本項僅對評估報告中林地土地測定界限所示面積為2174.4畝畝進行轉讓,且實際此地塊中包含部分不可種植的面積,意向方需要自行踏勘確認,最終以清算的實際可種植面積為轉讓面積。 3、林地上種植的林木資產已另行進行處置,本次僅轉讓土地經營權,不含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 4、本地塊由多個協(xié)議獲取,故而存在多個使用期限,其中可能含有120畝土地使用期限至2036年3月19日止。另可能含有經營權于2031年1月2日起才可獲取的地塊,此地塊四至界限:北抵浪班勒,南抵洪江至平寨公路,西抵浪大達,東抵偉如溝,此部分面積需與經營權現(xiàn)持有人冊亨林森林業(yè)投資有限公司自行核查確認。 5、請意向受讓方自行對該項目情況進行盡職調查,自行評判購買風險。 | ||
三、交易條件及保證金設定 | |||
與轉讓相關的其他條件 | 1.本項目掛牌公告期間,轉讓方會對受讓申請方實施盡職調查給予必要的配合與支持。受讓申請方可詳細查閱有關備查資料,自行對轉讓標的進行全面審慎的了解,一經遞交受讓申請,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轉讓標的的全部現(xiàn)狀及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成為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及擔保情況等方面的瑕疵等為由拒簽《經營權流轉合同》或拒付交易服務費,否則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不予退還。 2.為保護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轉讓方在此做出特別提示,受讓申請方一旦遞交受讓申請且交納保證金,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形,將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轉讓方和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可扣除受讓方或競買人的保證金,作為對相關方的補償,保證金不足以補償?shù)?相關方可按實際損失繼續(xù)追訴:(1)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即在掛牌底價基礎上進行自主報價:a受讓申請方未進行有效報價的;b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因其原因未簽訂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即為競買人:a競買人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b競買人未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規(guī)定按時提交競價文件的;c在競價中各競買人均未有有效報價的;d競買人通過競價方式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照交易有關規(guī)則簽訂交易合同的;(3)違反交易保證金的有關規(guī)定或其他違規(guī)違約情形的。 3.本項目在轉讓過程中產生的相關稅費由雙方按照有關規(guī)定各自承擔,交易服務費由受讓方承擔。交易服務費按照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相關收費標準進行收取,以評估報告中的面積及流轉期限(2174.4畝、有效期至2047年1月20日作為計算基準) 4.首期價款支付金額為總價的20%,受讓方應在與轉讓方簽訂《林地經營權轉讓合同》并生效起的5個工作日內將首期交易價款一次性打入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其余款項應當提供轉讓方認可的合法有效擔保,在一年后以實際可種植面積進行計算支付。 5.本次流轉以每畝單價進行報價,首期價款以評估報告中登載的面積(2174.4畝)及流轉期限截止2047年1月20日所計算的總價進行計算,最終實際結算金額及所需補充的尾款,以經轉讓方核實的可實際種植面積為基準進行計算。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無 | ||
是否繳納保證金 | 是 | 交易保證金(元) | 47.5萬 |
繳納形式 | 轉賬 | 掛牌公告期 (工作日) | 3 |
掛牌期滿后若未征集到受讓申請方 | ( )A.不變更掛牌條件,按照 5 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掛牌,延期最多不超過 次。 | ||
(√)B.變更掛牌條件,重新掛牌。 | |||
( )C.終止掛牌。 | |||
掛牌期滿后若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 | (√)A.在掛牌底價的基礎上協(xié)議交易/自主報價。 | ||
( )B.補登公告7個工作日后,若無新的受讓申請方,采取協(xié)議交易/自主報價。 | |||
掛牌期滿后若征集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 | (√)A.選擇網絡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B.選擇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C.選擇綜合評議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D.選擇其他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 | |||
最終受讓方受讓資格確認 | 1.若本項目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以轉讓方出具的《受讓方資格確認函》下發(fā)時間為準。 | ||
2.若本項目征集到2個及2個以上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以網絡競價結束后的《成交結果通知書》下發(fā)時間為。 | |||
交易方式 | 網絡競價 | 競價方向 | 正向競價 |
競價方式 | 多次競價 | 階梯價 | 0.05元/每畝/每年 |
報名起始時間 | 報名截止時間 | ||
競價起始時間 | 競價截止時間 | ||
價款劃入賬戶 | 賬戶名稱: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 ||
開戶銀行:2182010001201100013925 | |||
賬 號:貴陽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四、轉讓方承諾 | |||
本轉讓方委托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將我方持有的轉讓標的對外公開掛牌轉讓,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就本次確認的內容在其官方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公開發(fā)布的轉讓信息并組織實施交易。本轉讓方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做如下承諾: | |||
1.本次經營權轉讓的相關是我方真實意愿表示,我方對該銷售經營權擁有完全的處置權且實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條件; | |||
2.我方轉讓經權的相關行為已履行了相應決策程序,經過有效的內部決策,并獲得相應批準;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確認表》及附件資料內容真實、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 |||
4.我方在轉讓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的相關交易規(guī)則,按照有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 | |||
我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如違反上述承諾或有違規(guī)行為,給交易相關方造成損失的,我方愿意承擔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 |||
五、受讓申請方享有的權利及義務 | |||
受讓申請方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要求了解本次轉讓標的的詳細資料; (2)有權要求轉讓方提供更詳細的資料或就有關問題做出答復; (3)有權要求對標的進行實地考察或詳細勘察。 受讓申請方負有以下義務: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政策和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交易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 (2)對所了解到的本次轉讓標的涉及的商業(yè)機密進行保密; (3)經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公開掛牌的項目,未經同意,不得與轉讓方私下達成交易。 | |||
六、附注: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交易保證金交退有關須知 | |||
1.出現(xiàn)下列情形受讓申請方可申請退還保證金: (1)轉讓方或監(jiān)管機構明確交易方式及受讓方的致函送達本所起4個月仍未組織項目交易; (2)轉讓方對受讓申請方實質性審查后未達到受讓申請方條件或參加競價未能成功; (3)監(jiān)管部門認為其他應退還保證金的行為。 除以上情形外,受讓申請方按規(guī)定繳納保證金后,不得隨意要求退還保證金。 2.受讓申請方存在下列行為的,本所將不予退還其所繳納保證金: (1)中途無故退出交易程序的; (2)在交易過程中惡意串通或惡意競價,擾亂正常交易秩序的; (3)違反《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 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決定的,本所將與特許經營權持有人進行協(xié)商。 3.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決定,該保證金由本所暫行保管,待特許經營權持有人憑相關司法機構作出的生效裁決,并通過司法執(zhí)行程序向本所申請協(xié)助執(zhí)行裁決要求支付補償金時,我所將按照有效判決或裁定執(zhí)行。 4.經營權持有人應于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之日起,兩年內向司法機構提出申請(向法院提起訴訟或是向仲裁委申請仲裁),并將有關部門的受理意見以書面報至本所,本所將繼續(xù)保管該保證金直至司法機構作出判決或裁定,以有利于經營權持有人對其損失的追償;若特經營權持有人怠于行使權利,本所暫行保管保證金的責任隨之消滅,并依受讓申請方的申請將扣除該標的應交納的服務費后的剩余保證金依法退還受讓申請方。 在交易過程中,如出現(xiàn)以上情況,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將遵照本須知進行辦理。上述條款將在受讓申請方進行報名登記時予以書面告知,本所不對退還保證金的結果做出任何保證和承諾。 | |||
七、風險提示 | |||
1.轉出標的的合法性以及真實性由轉出方負責,此次交易過程中存在相關交易風險及法律糾紛由交易雙方自行承擔并解決。 | |||
2.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不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證。對任何因直接或間接使用本網站內容而造成的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有關內容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而導致的損失,天津農村產權交易所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 |||
3.競價標的物以實物現(xiàn)狀為準,競買人可以在掛牌期間申請實地看樣,競買人決定參與競價的,視為對競價標的物完全了解,并接受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和轉出方均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 |||
八、項目聯(lián)系人信息 | |||
聯(lián)系人 | 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 | 聯(lián)系電話 | 13885983999 |
4.意向受讓方報名應提交資料清單(企業(yè)法人).xlsx
林權轉讓申請書以及轉讓方承諾函-3(創(chuàng)新林權-平寨地塊2、3).pdf